提升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1-02-23 08:55 佚名

医疗保障是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参保人员作为医疗保障基金的重要参与者、监督者、保障者和受益者,对于促进医疗保障基金依法合理使用、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具有关键性作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升参保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做好医疗保障工作的最终目的。

(一)提升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对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缓解因病致贫、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及时出台有关政策,把新冠肺炎诊疗救治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并预付部分资金,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提升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只有主动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新变化,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强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成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不断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夯实民生保障基础,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三)提升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受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制约,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不高,欺诈骗保问题普发频发,基金监管形势较为严峻。全面提升医疗保障治理能力,深度净化制度运行环境,严守基金安全红线,切实防范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隐患,严管参保人员“救命钱”,有利于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把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提升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医疗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必然要求。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涉及面广、环节多、任务重,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和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0年制定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条例》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这对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维护医疗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对参保人员行为的规范和引导。《条例》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同时要求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对参保人员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是从源头上防控欺诈骗保的基础和关键,有助于参保人员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违法行为。

(二)依法惩处个人欺诈骗保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个人欺诈骗保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坚决重拳出击,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坚决打击违法犯罪,不给违法行为留下生存空间,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为此,《条例》列明了个人违法和骗保的具体行为,并明确了欺诈骗保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加大对个人失信惩戒力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通过建立个人医疗保障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参保人员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切实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遵行法定程序是决定基金监管执法公正合法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程琥)